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自64年公布施行迄今,歷經8次修正,業已完整建構我國防制空氣污染之法制。考量近年來陸續發生數起重大空氣污染議題,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規定主要定於91年間,因社經環境變遷、污染管制需求不同,現行法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環保署表示,本次空污法修正係因空氣品質改善需要及各界提議,同時參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提建議內容,提高罰鍰上下限、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境數據資訊擴大民眾參與等內容,修正精神主要為強化違反本法規定之刑責規範條件並提高裁罰額度、追繳不法利得、提供檢舉獎金並鼓勵檢舉不法、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落實移動污染源管制規定、增加交通工具以外之移動污染源管制、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之管理及資訊公開等規定,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一)統一許可申請審查原則:明確規範許可證展延條件,說明地方政府審查核發展延許可證,至少應給予3年之合理許可證有效期間;並需依據排放量削減原則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內容,核發展延許可證內容,合理訂定空氣污染物減量目標。
(二)加強生煤管制力道:配合國家能源政策減碳期程,訂定業者使用燃料所需符合之成分標準及混燒比例使用條件規範,同時搭配管末排放標準限值管制等政策雙重把關,預期可兼顧環境保護並維持國內能源供應穩定之目標。
(三)總量管理制度檢討:增列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內既存污染源削減量差額之拍賣辦法授權規定,強化總量管制計畫執行成效。
(四)落實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所應符合之排放標準應含有害空氣污染物,其標準之訂定應將健康風險因子納入考量。
(五)落實移動污染源管理:增加空氣品質維護區車輛管制規定、增加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污染源之管制、禁止安裝減效裝置及10年以上交通工具得加嚴排放標準。
(六)增加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管理:新增製造、進口、販賣之含揮發性有機物化學製品,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各種類之品質要求及成分標準規範。
(七)調整裁罰額度提高罰金:參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提建議事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提高法定罰鍰額度上限。
(八)健全吹哨者機制:鑑於排放空氣污染需要多人合意共謀,爰參考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外對於吹哨者及污點證人保護之立法例,增訂條文鼓勵內部員工檢舉不法。
(九)提供檢舉獎金鼓勵檢舉不法:勵民眾檢舉公私場所不法,增訂檢舉獎勵金之規定。
(十)資訊全面公開擴大公民參與:配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提議所列擴大民眾參與內容,全面公開環境監測原始數據,同時針對情節重大令停工之公私場所,於復工審查時,應主動公開其所提出之試車計畫,以利民眾參與共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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