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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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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12-04-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訓所]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於100年6月2日訂定發布後,執行迄今已逾10年,為使環境教育機構提供更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並為因應實務執行需要並期簡政便民,調整機構認證及管理作業,故修正本辦法草案,環保署歡迎各界提供意見,修正條文如下:

    一、歸類整併各條款,明文經營管理計畫,應配合推廣環境政策相關執行措施內容,並為避免環境教育人員執行職務時與實務脫節,新增該人員於配置時應檢附前一年曾參加相關研習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二、修正認證申請程序。(修正條文第5條)

    三、界定補正程序,審查時限不得逾六個月。(修正條文第6條)

    四、擴大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認證相關事宜,規定得成立審查會及召開初審會議。(修正條文第7條)

    五、新增屆期之展延尚未作成准駁決定時,依展延申請時間而認證效力不同;認證失效後,如需繼續經營應重新申請,並修正展延應檢具文件及審查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六、新增必要時得調訓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不得妨礙其參訓。(修正條文第11條)

    七、放寬環教機構文件異動報請備查之期間。(修正條文第12條)

    八、修正每年提送成果報告為每季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執行成果。(修正條文第14條)

    九、修正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收費基準上限訂定機關。(修正條文第15條)

    十、 規定評鑑期程,刪除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之特定條件,配合簡化年度成果報告,新增評鑑自評報告規定。(修正條文第17條)

十一、新增已不再經營環境教育業務的環境教育機構,自行申請廢止認證。(修正條文第19條)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 epanews .epa.gov.tw/epanews /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yhyeh@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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