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有效預防地下水污染事件之發生,於98年8月25日預告「地下儲油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share1.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提供。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自91年發布後雖曾於95年修正,迄今亦己滿3年,經檢討本辦法現行條文及實際執行之問題後,爰予以適當之修正。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中之「加油站」為「地下儲油槽系統」,未來以地下儲油槽儲存汽、柴油的事業,不管是作為加油站或其他用途,都要受本辦法管制。
二、修正地下儲槽之定義,另增訂明管、二次阻隔層、暫停使用、永久關閉及轉換用途之定義。
三、考量保存防止污染措施及監測設備等基本資料,增訂籌建及更新之地下儲油槽系統,以網路傳輸方式提報設置計畫書及完工報告書之規定。
四、為確保裝設陰極防蝕功能保護之地下儲油槽系統能正常發揮其防蝕功能,增訂應定期進行防蝕檢測之規定。
五、為確保加油機底部所設置之防止油品滲漏設施,能正常發揮防止油品洩漏功能,增訂應每年進行液密性檢測之規定。
六、鑑於密閉測試之監測方式僅為於檢測當時確認地下儲油槽或管線是否有洩漏現象,但無法於平時進行油品洩漏之監測,刪除現行條文密閉測試得作為監測方式選項之規定,同時參考國外相關規定,增訂其為定期檢測項目,以掌握油槽狀況。
七、考量二次阻隔層本身具防止油品滲漏之監測功能,得進行槽間監測,故刪除管線設置二次阻隔層免進行監測之規定。
八、為保存及確認監測數據,增訂及修正陰極防蝕、密閉測試之檢測紀錄及所採行監測方式之監測紀錄等相關資料,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之規定。
九、考量環保機關現場查核人力不足之問題,增訂環保主管機關得授權專業機構辦理申報查核業務之規定。
十、增訂既存地下儲油槽系統應符合新增規定之時間為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