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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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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2-10-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進行第10次修正,歡迎社會各界踴躍提供意見。

為建立更為廣泛與開放的公民參與程序,讓溝通本身更具效率、建設性與合理性,並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持續互動回饋,使得開發計畫順利推動;另為維護個人資料及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間取得一致性,因此進行本次修正工作,102年5月28日辦理法規預告,社會各界提出很多寶貴意見,本署採納後由於修正條文內容已與原先預告內容不同,因此辦理第二次法規預告程序,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開發單位先期規劃及環境影響評估階段,如認為有必要,得向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修正條文第3條之1至第3條之3)

二、要求開發單位應落實公眾參與及資訊透明。(修正條文第5條之1及第10條之1)

三、規定環境品質現地調查資料之期限。(修正條文第10條之2)

四、開發案件應依性質及規模大小,視法規要求檢附用水計畫書者;另為簡化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縮短審查時程,比照其他法規審查程序,採平行審查機制。(修正條文第11條)

五、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不應僅侷限於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而應以是否影響民眾健康為考量,並規範如屬既有計畫之變更,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之1)

六、修正「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修正條文第5條附件2)

七、開發單位所述環境保護對策,不得使用不確定字眼,規避環境影響評估應負之責;另開發單位應先行評估是否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修正條文第6條附件3、附件4及增列附表11)

八、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刪除身分證統一編號、居所及電話3項非必要之個人資料。(第6條附件3及附件4附表2)

九、「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增列「所由成立之專業法規依據」欄位,俾利判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審查主管機關層級。(修正條文第6條附件3及附件4附表3)

十、「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修正調查時間/頻率,實地調查原則上以三年內調查之資料進行分析,較符合現況所需,取得一致性;另將環保署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因應未來組織改造。(修正條文第6條附件3附表6)

十一、配合附表六備註欄,修正「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明細表」欄位(修正條文第6條附件3附表7)

上述修正條文內容,環保署歡迎社會各界踴躍提供意見,草案詳細內容請於預告3日後至環保署網站法規草案命令預告區查詢(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並於14日內以電話02-23117722轉2740、傳真02-23754262或電子郵件寄至jhyu@epa.gov.tw等方式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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