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查獲觀音工業區污水處理廠長期繞流偷排廢水及污泥造成污染。為導正污染源取得排放許可,卻未依許可處理、排放,污染環境的行為,該署除依水污染防治法處分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最高罰鍰60萬元之外,另將依「行政罰法」第20條規定,分別追繳實際操作污水處理廠的榮民工程公司1億3,051萬元,及相關的經濟部工業局543萬元,並將擬定計畫澈底整頓工業區污水廠。
環保署表示,經濟部工業局委託榮民工程公司代操作營運之觀音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因處理容量及功能不足,長期將未妥善處理之廢水繞流偷排,污染環境。經環保署深入查證,發現該廠自93年4月由榮民工程公司接管營運時,已有處理容量及功能不足問題,自94年9月起即有埋設管線,違法繞流廢水及廢污泥情事。
環保署鑑於部分污染行為人刻意短少污染處理支出成本,任意污染環境;及因違規者不處理的不當利得高於水污染防治法的處罰上限,造成污染者心存僥倖,未澈底改善污染,規避稽查,污染環境,除不合乎環境公平正義,亦影響企業公平競爭與健全發展。以往受限於法令限制,未能對這些違規者給予有效的制裁。95年施行之「行政罰法」對此已有補救規定,依該法第20條規定「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環保署對觀音工業區未妥善處理廢污水,獲取不當利得,將依行政罰法分別處分追繳榮民工程公司不當利得1億3,051萬元及經濟部工業局543萬元。
有鑑於工業區污染源集中,若未妥善減少污染排放,對環境影響甚鉅,故環保署特擬定「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整頓管理實施計畫」,將工業區依目前現況分為「處理容量或能力不足」(1處)、「勾稽處理設施疑似未正常操作」(34處)、「處理餘裕量明顯過剩」(22處)等三類。環保單位將以深度稽查、操作參數查核等方式,促使各工業區進行改善工程並正常操作處理設施,加強區內事業管制及雨水道系統管理,提升處理設施合理利用率。
環保署最後表示,觀音案處罰創下水污染防治法結合行政罰法執法首例,對維護企業公平競爭之環境甚有助益。特別是認真合法的企業獲得合理的保障。任意違規者不法利得,必可追繳,使其得不償失。整頓計畫亦將促使國內工業區污水廠全面檢討處理功能,落實污染防治設備投資。該署已著手規劃相關措施,將重新建構許可管理及稽查管制裁處程序,加入追繳違反義務所得利益規定。執行對象則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為優先,促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速擴大投資更新改善現有設施。該署亦同時呼籲工業區或事業有廢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者,應儘速完成改善,並應正常操作處理設施,以免日後遭追繳不當利得,賠上商譽,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