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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新增列管23類水污染事業並於96年7月1日起符合水污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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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表示,為強化水污染管制,無論從水量或水質均能嚴密管理,包括泡湯或合併餐飲之溫泉業、動物醫院,貯存油品、有害物質之場所,及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食品製造業、修車廠、遊樂園區、洗衣業、畜牧業、醫事機構、餐飲業或觀光旅館飯店等14種行業,水量達10CMD以上者;或原廢水水質,生化需氧量達250毫克/公升以上、化學需氧量達500毫克/公升以上、懸浮固體物達500毫克/公升以上者,於96年7月1日起就是水污染防治之新增管制對象,必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環保署說,凡符合環保署94年12月6日公告自本(96)年7月1日起,新增管制 23類之事業,應自7月1日起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廢(污)水前應取得許可證,並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設置專責人員管理及操作廢水處理設施,同時應定期檢測申報廢水處理操作情形,至遲應於明(97)年6月30日前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未遵守規定者,於97年7月1日起即將開單處分!以餐飲業為例,應先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許可文件始得排放廢(污)水;排放之水質應符合生化需氧量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1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物50毫克/公升、大腸桿菌群300,000CFU/100毫升;不符合規定者,將處分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

該署為協助業者了解是否屬於管制對象,及應遵行之規定有哪些,已印製宣導手冊寄送相關業者外,同時督導地方環保單位展開宣導說明會及逐一輔導工作,即日起業者可逕向所在地環保局查詢說明會辦理之場次、地點及時間,以利瞭解法規及早因應。

除此之外,為因應行業特性,該署另規範個別應符合之規定如下: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並應設置沉砂池,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之廢水。貯油場之貯存設備下方應為水泥或不滲透材質舖面、四周設置防溢堤、堤外設置排水溝,以截留漏油污染。餐飲業應設置油脂截留設施,去除廢水油脂,再進入處理設施;單純泡湯廢水,應與餐飲、沐浴等廢水分流收集,並經毛髮過濾設施、懸浮固體過濾設施處理。

環保署說,事業如有是否屬管制對象之認定疑義,可逕洽所在地環境保護局詢問,如需設置處理設施,可逕洽環境工程或環保設施相關公會,各單位之聯絡方式、網址等資訊可由環保署全球資訊網業務項目項下事業水污管理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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