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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排氣檢驗回歸環保署辦理,公告六項配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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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2-06-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配合交通部刪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汽車排氣檢驗業務將回歸環保署辦理,故環保署於今(30日)公告發布「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及配合該辦法同步訂定或修正之其他5項法規,俾利排氣檢驗業務之推動;並規範汽油汽車自112年7月1日起,車齡滿8年者須每2年檢驗排氣一次。

環保署說明,除前項法規外,本次公告發布者尚有「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放標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及「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等,共計6項法規。

依上述規定,自112年7月1日起凡汽油汽車車齡滿8年者,當車齡為偶數時即須接受排氣檢驗一次(即每2年檢驗一次),若檢驗不合格,則須每年檢驗一次,直至連續2次(年)均檢驗合格,始可恢復為2年檢驗一次;而柴油汽車則自113年1月1日起,經不定期檢驗、主管機關通知到檢及被指定應定期檢驗等檢驗不合格者,除應完成該次不合格情況之改善外,隔年起亦須每年實施定期檢驗至連續2年均合格,方得停止檢驗。

環保署表示,為便利民眾排氣檢驗,汽油汽車之排氣定檢仍會委託公路監理機關及汽車代檢驗廠檢驗,柴油汽車則維持至各環保局柴油車底盤動力計排煙檢驗站進行檢驗,與現行地點及方式均相同,對民眾的衝擊已減到最低,請民眾務必配合檢驗新制。

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網址: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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