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勞動部執行「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審查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環境部於114年5月19日發布「環境部審查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申請引進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環境部表示,勞動部於114年5月7日修正發布上開審查標準,新增開放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處理業及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依該審查標準規定,雇主應先向環境部申請資格認定,經認定符合取得資格認定函後,再向勞動部申請移工招募許可。本作業要點為規範申請資格對象、程序、條件及資格認定函有效期限等。
本作業要點內容請參閱新聞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另環境部已於「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wcds.moenv.gov.tw/WCDS/)及「資源回收網」(網址https://recycle.moenv.gov.tw/)建置申辦服務專區,供需求者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