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107年4月13日公告修正「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開發,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釋出之土地(不含釋出後已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作為工廠或園區之範圍),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名稱並修正為「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環保署表示,台糖公司土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原納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一併檢討,106年4月27日辦理法規修正預告,6月至8月召開10場公聽研商會,經參酌相關意見,改以修正公告方式辦理,並於107年1月30日辦理預告,2月12日召開公聽研商會,經審慎檢討後始修正公告。本次修正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台糖公司就其土地盤點結果,依土地性質予以分類,修正要點如下:
一、附表一所列地號土地(約2.6萬公頃),屬優良農地之土地,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附表二所列地號土地(約8千餘公頃),為非屬優良農地之土地,並排除非屬農用土地及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毗鄰受污染、不適農作、周邊為都市、工業區、交流道等之農地,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3公頃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其餘土地(約1.5萬餘公頃)回歸與其他土地一致之環境影響評估標準。
環保署表示,修正內容請於環保署新聞專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