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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違反停工命令,環保署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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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4-24 [ ]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為澈底杜絕重大污染源,於94年訂定「中部地區遭處停工重大污染源專案追蹤複查計畫」,並鎖定中部地區47家違反環保法令遭處停工或停業處分的事業,展開密集監控及巡查行動。該大隊於今年3月29及31日會同彰化縣環保局及環保警察隊前往列管工廠稽查,查獲2家業者未遵守停工令依然違法生產操作,稽查人員當場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將業者移送法辦,餘45家持續監控中。

中區大隊表示、這2家分別從事布疋染整及熱浸鋅作業的工廠,均屬環保署公告第6批應於88年2月11日前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的事業,93年間經該大隊查獲未取得許可證而逕行操作,經函送彰化縣政府於93年9月30日依業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並命應停工在案,惟3月29及31日中區大隊再度查獲該2家公司未遵守停工命令,依然生產操作,故被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規定移送法辦。

環保署說,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規定,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所為停工或停業的命令者,處負責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該署特別呼籲被依法處停工的事業單位,在停工要件未消除前,切勿心存僥倖偷偷操作,不但產生污染危害環境,也會因違反環保法令而移送法辦,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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