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環保署研訂「事業或污水下水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草案)」,相關條文預告於環保署網頁(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htm),對該辦法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可於預告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環保署水保處。
環保署指出,去年曾發生未妥善處理之污水污染水源事件,卻無負責的主體出面執行水污染緊急應變措施。因此,環保署研訂本辦法草案,明確規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負責執行緊急應變主體的優先順序,包括: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起造人、所有人、使用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等應依優先順序執行緊急應變,限制或縮小污染範圍,並防止污染持續擴大,以確保水體之正常用途。
環保署指出,該辦法草案與民眾息息相關,尤其是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內的住戶,雖然污水處理設施屬公共設施,一旦發生故障或無法處理污水之情事,導致污染水源,社區內住戶都負有緊急應變的責任。如不執行,將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並依法向社區內住戶求償。
依該辦法草案規定,執行緊急應變應掌握時效,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小時內通報用水目的事業單位,以防杜污染之水源遭取用,並應於三小時內通報當地環保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執行方法除了通報外,尚要求對污染源阻斷及控制方法,以及對污染水體水質變化之監測,課以相關權益關係人善盡污染預防及污染控制之義務,以確保水源品質。
該辦法草案為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法源依據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第2、3項;違反者,依同法第51條規定,應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環保署呼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負責人、代表人、管理人、起造人、所有人、使用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等應確實配合執行,以保障各類用水水源水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