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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規劃廢車先回收車體後報廢車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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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7-06-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為促使廢車回收後進入合法之廢車回收拆解業者,避免衍生環保及治安問題,將修法規範車主於報廢車籍前,須先將車體交由合法回收業者回收並取得註記證明(預訂於98年元月1日施行),才能完成車籍報廢作業,並停止相關稅、費的累計。

環保署表示,為配合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及前述先回收車體後報廢車籍政策之施行,該署將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回收業、處理業之負責人如因從事回收業務違反法令經判刑確定者,將撤銷其登記證,另廢機動車輛回收業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廢車回收登錄作業,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受理民眾申請車籍報廢登記之查詢作業。

環保署強調,現今台灣每年廢棄近28萬輛汽車及38萬輛機車,其中仍約有11萬輛汽機車廢棄後並未進入合法回收業者妥善拆解回收,其拆解過程及拆解剩餘廢棄物如未妥善處理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且非法回收拆解亦容易形成竊車銷贓的溫床,造成嚴重的治安問題;該署為有效且妥善處理前述環保及治安問題,導引大部分廢車進入體制內拆解回收,亦將修正「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定民眾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車籍前,須將車體交由具有廢機動車輛回收業登記證之合法回收業者回收。另外為了提升行政效率,環保署已建置電子化「廢車回收證明查詢資訊系統」,以利監理單位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回收業者是否已完成廢車回收登錄查詢,達便民的目的。

未來民眾進行車籍報廢手續前,監理機關將先查詢確認民眾所欲報廢之車體已交由具有廢機動車輛回收業登記證之合格回收業者回收,才能完成車籍報廢作業。

環保署表示,前述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已詳載於該署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各界如有相關建言者,可於該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建言,希望大家共同來為我們的環境保護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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