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關心的「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案,於今日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85次會議中進行討論,環評委員會經綜合考量評析環評委員、初審專案小組及相關權益機關團體所提意見,決議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作成4項結論、19項條件(詳如附件),完成了對開發行為環境的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要求。
針對本案環評審查過程外界最關注最多的放流水議題,初審專案小組在環評會議中強調,環評初審所補充建議的環境減輕對策,在環保專業的基礎上,已確保了「舊濁水溪」及「濁水溪」等2項放流方案均可達成保護人體健康、不影響農業灌溉及沿海養殖等3項環境保護之目的。但考量化解外界對於蚵田養殖及農作灌溉影響仍存有的擔心與疑慮,建議進一步同意開發單位得以專管延伸至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排放,及要求養殖牡蠣銅含量監測高於100mg/kg濕重時,應採海洋放流管排放等環境影響更小的作為,化解外界的疑慮,兼顧環保專業與民眾疑慮之排除。本日環評委員會中,環評委員經討論,除初審建議的15項條件外,決議再納入放流水鎵、錫、銅(濁水溪方案)等管制限值,並具體要求進行生物毒性試驗、補充多介質模式健康風險評估、生態綠色工業園區、環境會計帳、設立棲地保育及健康保險基金、人工濕地處理等環境減輕對策,為環境確實把關。
綜上,環評委員會認定開發單位所提「舊濁水溪方案」及「濁水溪方案」等2項放流水排放方案,經綜合考量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採行環評結論所列環境減輕對策後,均屬可接受之方案,開發單位應就環境、技術、經濟、管理等4方面充分檢討後,採行其中較佳方案。至於開發單位採延伸至各該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或以海洋放流管排放或其他相同效果之更佳環保效果替代方案,其實施前仍應依環評法相關規定申請變更。
開發單位亦於會中承諾將依行政院政策指示將廢水排放於河口潮間帶低潮線再向海洋延伸至少3公里之方案,環評委員會認定為較前述可接受方案補充要求更高之環境保護對策,開發單位於實施前亦應依環評法相關規定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