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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加嚴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刪除車輛二氧化碳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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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5-12-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為持續改善空氣品質,參考歐盟及美國等國管制策略,據以修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及第5條,該署表示,排放標準的加嚴,除符合國際環保潮流之外,亦可提升國內汽車產業技術水準,為我國改善車輛廢氣污染的重要管制措施。

加嚴修正重點為:一、修正101年10月1日施行之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標準之檢測方法,規定106年5月1日後裝船之進口國外使用中車輛,應比照新車檢驗符合「行車型態測定」及「惰轉狀態測定」之標準。參考歐盟六期(Euro 6)及美國廢氣標準 (Tier II Bin 5),增訂108年9月1日施行之排氣標準,包括新增世界輕負載車輛測試型態,另修訂排放標準單位,由克(g)改為毫克(mg);對缸內直接噴射引擎車輛加嚴粒狀污染物(PM)排放標準約10%,及新增訂粒狀污染物數量(PN)排放標準。二、增訂108年9月1日施行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標準。參考歐盟重型車EuroVI (輕型車Euro 6)柴油車排放廢氣標準為主,並採認美國US California 2015 (重型車)及Tier 3 Bin 30(輕型車)廢氣標準。包括加嚴污染物管制限值及延長耐久保證期限,並新增管制氨 (NH3)及粒狀污染物數量 (PN)。

另因104年7月1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公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排除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管制;故刪除第9條車輛二氧化碳之標準。

環保署表示加嚴汽車廢氣排放標準為國際普遍採行的管制作法,可積極有效從源頭改善空氣品質,該署也會持續研擬各種可行管制作法,多管齊下為我們的環境永續發展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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