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妥善廢棄物的管理,並利後續廢棄物流向管制,已於96年7月17日修正公告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新增學校廢(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運輸業、清除處理廢(污)水應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之事業及加油站等4項為廢棄物清理法的事業,新增事業應依事業廢棄物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
環保署表示,廢棄物清理法所稱的事業,包括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該署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業於95年5月3日以環署廢字第○九五○○三三七九三號公告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包括百貨公司、旅館業等31項事業,公告其產生的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事業廢棄物清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該署表示爲妥善管理學校廢(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加油站產生的含油廢棄物,以及防止事業廢棄物運輸業、清除處理廢(污)水應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之事業,將廢棄物、廢液或污泥任意棄置污染水源及土壤,將該些業別公告指定為廢棄物清理法的事業,以妥善規範該些業別廢棄物的貯存、清除及處理,避免污染環境,並利後續廢棄物的追蹤管理。
環保署表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修正公告已詳載於該署網頁(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自行上網查閱。該署也呼籲,屬廢棄物清理法的事業應依相關事業廢棄物的管理規定妥善清理廢棄物,共同為環境保護盡一分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