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100年11月23日奉 總統公布,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為有效推動本法施行,實施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制度,建立公告場所自我維護管理室內空氣品質規定,依據本法第9條第3項授權規定,於101年11月23日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次本辦法修正係配合新增訂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草案),該辦法將各項環保法令專責人員訓練、資格、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等共通性事項規範,予以整合,遂進行本辦法修正。
本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共7條,保留專責人員設置申請、異動變更、人員代理、執行業務及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相關責任義務,原涉及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之相關規定予以刪除,以及新增三年內未經設置為專責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到職訓練之規定。
環保署表示,本修正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dwwang@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