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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請桃縣迅即更正友達光電廢水排放展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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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1-02-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桃園縣政府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水污染防治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在未同意友達光電桃園分公司排放許可證變更放流口至桃園縣其他溪流之前提下,逕予核發友達公司續排霄裡溪之原許可證展延,環保署請桃園縣政府即予更正為合法行政處分,以符法制。

環保署於91年環評審查委員會第101次會議審議「宏碁智慧園區開發計畫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其中審查結論三為「承受水體規劃為飲用水水源時,本計畫之放流口應設置於該飲用水水源之下游」,經96年環評審查委員會第161次會議審議,會議紀錄說明「本案經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會中表示承受水體已規劃為飲用水源,開發單位應依上開審查結論確實辦理」。開發單位遂送因應對策與環境差異分析至環保署審查,經該署98年環評審查委員會第177次會議決議改排至老街溪美都麗橋為較佳方案。環保署表示,桃園縣政府除在核定變更承受水體之前提下,於改排施工所需期間,得核准於該期間續排霄裡溪而展延原許可證外,桃園縣政府並無權逕核無條件展延續排霄裡溪之許可。

另環保署說明桃園縣政府在核定變更承受水體之前提下,給予友達公司改排施工必需展延原許可之期程時,因該期程影響下游新埔淨水廠之水源取水口及原取水口之復原期程,攸關新竹縣民之權益,桃園縣政府審查該改排施工所需期程時,理應與新竹縣政府協商後定之。

友達公司自99年4月起即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變更放流口位置,經5次審查均遭駁回, 100年10月再提第6次排放許可證變更及展延申請。桃園縣政府於101年2月14日以友達公司已報請內政部函轉環保署審查「宏碁智慧園區開發計畫審查結論變更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為由,在未依該署歷次環評審查結論,以同意變更承受水體作為准許展延之前提下,即核發友達公司原排放許可證展延至102年2月10日。

環保署表示,桃園縣政府於95年核發友達許可展延時,因未能詳察環評結論擅予核發友達放流水排入霄裡溪之排放許可,已於97年12月遭監察院糾正在案,而桃園縣政府本次展延友達原排放許可證之行政處分,又未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審查已通過之環評書件審查結論核准排放許可,已違環評審查結論、水污染防治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環保署強調桃園縣政府理應依相關法定規定,按監察院糾正意旨,審核本案許可證之變更與展延事宜,並籲請桃園縣政府儘速更正原同意展延之行政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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