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去年3月間李姓負責人在雲林縣崙背鄉天后段自有農地上以簡易型焚化爐處理廢油泥案,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稽查蒐證,並將負責人函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日前李姓負責人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隨案查扣之簡易型焚化爐1具遭沒收。
環保署表示,李姓業者未受過廢棄物清除處理方面課程之專業訓練,及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卻收受來路不明之廢油泥,且自民國94年3月23日起在其父親所有之土地上,利用簡易型焚化爐非法處理,造成環境污染問題,經民眾報案由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稽查人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及西螺分局崙背分駐所共同查獲,當時現場露天堆置之廢油泥亦被檢驗出含總鉻重金屬高達12.3mg/L,判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因業者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節重大,涉及刑罰規範,經環保署檢附稽查證物送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署檢察官偵察終結,認業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證明確,惟審酌李姓業者自86年以後即無犯罪紀錄,聲請簡易判決,日前收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判決,李君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現場查扣之焚化爐則遭沒收。
環保署說,為了防杜廢棄物遭任意堆(棄)置或不當處理,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已嚴格規範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相關業務,違反該項規定者,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該署呼籲業者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