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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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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
113-09-03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環境部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將擴大查定課費的適用對象,並將查定課費免徵金額由新臺幣100元調整至1,200元,以鼓勵責任業者採用查定課費,本次修正預計自114年起實施,預估修正後將可增加約7千家次業者受惠。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公告列管之容器及物品(汽機車、鉛蓄電池、輪胎、電子電器、資訊物品、乾電池及照明光源等)計有14大類38項,其製造或進口者,應依同法第1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記、每單月30日申報營業(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予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作為回收清除處理公告列管之容器及物品之用。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表示,自109年7月推動查定課費制度,主動提供應申報繳費量(查定量)供責任業者一鍵申報,使責任業者可以省時、省力及省錢,該制度已施行4年,責任業者滿意度超過85%,本次修法將放寬責任業者查定課費資格,並且提高查定課費免徵金額,使更多小量責任業者能採用查定課費。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800&log=detailLog)查看,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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