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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委託民間清運,調整政府角色,提升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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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行政院環保署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於本(93)年2月25日訂定本署「推動委託民間辦理垃圾清運計畫」,以規範地方政府執行規定及本署補助原則等相關細節。

環保署表示,目前清潔隊除負責家戶垃圾收集、清運、處理外,尚須肩負道路清掃、水溝疏浚、環境整理消毒、違規廣告拆除、野狗捕殺等工作,所需人力及機具普遍不足,若家戶垃圾委託民間收集清運,則可減輕清潔隊負荷,而剩餘之人力、機具並可移轉執行其他環境衛生工作,將有助提昇環境整體品質。

根據環保署資料,本項工作執行期程自93年起至95年止,地方政府可申請補助規劃經費及垃圾委託清運經費,其中垃圾委託清運補助額度,直轄市及省轄市部分,補助上限為800元 /公噸、縣轄市部分,補助上限為900元 /公噸、鄉鎮部分,補助上限為1,000元 /公噸,離島或偏遠等特殊地區,補助額度則核實辦理;以上補助額度必須扣除地方政府依法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清除費收入。

環保署強調,地方政府執行本項工作務必於事前妥善規劃剩餘公務人力、機具之運用、委託合約終止之替代方案、及加強民眾之宣導及民意機關之溝通,並且依環保署規定,要求受委託民營機關之清運車輛加裝衛星追蹤紀錄及攝影設備,以利追蹤及監督,達到活化公務人力運用,提昇環境全面品質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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