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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規定露營場應收集處理污水 緩衝期一年114年3月起施行及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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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13-01-16 [環境部水質保護司]

近年露營活動盛行,依據交通部觀光署資料,全臺目前總計約1,780處露營場,環境部為避免露營產生的污水,直接排放污染水體,於今(16)日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規範水污染管制區內露營場,應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處理後排放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考量業者改善設施需要,將公告定於1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一年緩衝期,可利業者妥為因應。

環境部考量多數露營場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指定事業規模及類別,但為使露營場能夠完善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減少直接污染水源區水體,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對於露營場產生之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未採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集中處理場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而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增列為足使水污染行為,如違反前述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另放流水水質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質標準,如超過標準則處新臺幣3千元至30萬元罰鍰,以共同維護環境品質。

此外,環境部前已於112年3月7日及112年5月9日分別下達「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及其修正版,供露營場主管機關、地方環保局及露營業者就露營場合法化審查作業依循,配合本公告修正發布,同步調整下達指引修正二版。

本次公告修正發布相關資料,可至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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