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11月29日刊載林連宗先生「中科四期VS.庶民經濟」投書,因未能有完整且正確的資訊,本署澄清說明如下:
一、有關中科四期VOC排放部分
環評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量以800公噸/年為上限,並應針對此一排放量增量,採行具有同等之空氣品質維護效益的抵換措施,也就是同一空品區內,並不會造成VOC排放增量,林先生所提VOC排放量約1,593公噸/年並非正確資訊,以台灣多處的科學園區,特別是南科二期園區光電業的面板生產為例,營運這幾年來,迄今並未發生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有「荼毒」周邊農田的情事,亦未接獲團體或民眾對於VOC排放造成農業生產影響之反應。且未來中科四期內進駐廠商,應依環評審查結論採歐盟REACH(目前全世界化學品管制最嚴格的法規)的規定執行,將可有效進行各項化學品管制。
二、有關中科四期抽用地下水部分
中科四期所規劃的長期每日16萬噸用水之供水來源為大度堰,環評委員綜合農田水利會、自來水公司及經濟部水利署的意見,認為中期需求以農業用水調撥,是環境可以接受的,但在環評審查結論中,限制調撥農業用水量以每日6.65萬噸為限,且調用期程,限制在長期水源完成以前。自來水公司說明中科使用自來水量0.48萬噸/日(占總用水量3%)由管線檢漏來支應,不增鑿地下水井,而中科需將開發區域內原台糖地下水井(抽水量約2萬餘噸/日)封閉。此外,對於減少自來水抽用地下水,以終止彰化地區地層下陷的具體對策,經濟部水利署已提出整體規劃及實施期程的說明,林先生所述「打算讓中科四期每日使用十六至二十萬噸的地下水」並非事實。
三、有關放流水排放方案部分
中科四期「舊濁水溪方案」及「濁水溪方案」等2項放流水排放方案,經環評委員會綜合考量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採行環評結論所列環境減輕對策後,均屬可接受之方案,開發單位應就環境、技術、經濟、管理等4方面充分檢討後,採行其中較佳方案。行政院係針對養殖業的擔心,政策指示全廢水回收供國光石化再利用或將廢水排放於河口潮間帶低潮線再向海洋延伸至少3公里,倘未來開發單位採行上述替代方案或其他相同效果之更佳環保效果替代方案,其實施前仍應依環評法相關規定申請變更,並無涉林先生所述「政治介入環評」,政治係環評程序完成以後,才應考量的因素。
四、有關風險評估部分
針對「六輕相關計畫之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評估」,環保署已邀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經濟部工業局及環保團體等四方推薦風險評估及流行病學專家,並召開2次專家會議,咸認為六輕四期擴建計畫開發已有一段時間,由統計數據顯示部分疾病發生與六輕計畫開發有關,然目前的研究僅屬橫斷面(Cross-sectional study)調查研究,仍無法推論癌症發生與暴露之因果關係,尤其是需長時間暴露的各種癌症。對於中科四期,環評審查結論已要求開發單位營運前應再以多介質模式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及完成背景健康調查,並於營運後每5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環保署亦將加強監督。
五、林先生文中認為區委會組成有重大瑕疵,雖屬內政部業務,但因與環評審查委員會運作有關,特將中科四期環評委員會審查經過提出說明。中科四期環評案,環保署排定於10月30日第185次環評委員會議進行審查,在場環評委員(包括機關代表委員及專家學者委員)意見一致,均認為審查結論已綜合考量評析環評委員、初審專案小組及相關權益機關團體所提意見,開發行為亦已提出種種預防與減輕措施,因此,在不需要投票情形下,一致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的結論。
六、環保署表示,根據2007年統計資料指出,國內科學園區總產值約1兆8千億,佔台灣工業生產毛額比率 60.5%,台灣GDP比率15.1%,其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之產值約2千8百億元,對我國經濟貢獻度及國際能見度占有一定的重要性,相信與庶民經濟必然息息相關。環境影響評估係在於開發案規劃過程中,以科學事實證據客觀合理的推估,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期盼達成環保與經濟發展兼籌並顧藉之環境保護目的。
因篇幅有限,關於中科四期環評審查相關資訊已置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中科四期環評相關回應」專區(http://www.epa.gov.tw/),歡迎各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