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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第4條、第6條、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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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6-11-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教育是百年大計,環境教育之推動更是國家永續發展最重要的基礎。為增進全民環境教育之落實,環保署依環境教育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1條第2項規定,訂定發布「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獎勵辦法中訂定獎勵項目為民營事業、學校、公部門(含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團體、社區及個人等6項,希望藉由獎勵對象的增加,鼓勵民間企業、政府機關(構)等共同推動環境教育,擴大參與層面。

本次修正內容係修正獎勵辦法辦理期間年度(調整為每2年辦理1次)及參選者報名期間之規定(調整於辦理年度之4月1日至5月31日前報名);並修正審查程序之初審辦理期間【調整於辦理年度之6月1日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及複審之參選年度文字;對已獲獎者再次參選亦進行相關限制,包括獲得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4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獲得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2年内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獎勵辦法之修訂發布,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日後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epa.gov.tw)首頁→環保法規→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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