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管理經環保署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的業者,該署於91年7月31日發布「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近年來國人之環保意識不斷提昇,對於生活環境品質要求亦日益嚴謹,該署為強化對回收處理業者的管理,已著手修訂該辦法,主要是藉由加強管理的手段,以達到降低污染的目標,該辦法修正草案詳載於該署網頁(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歡迎各界於95年7月底前踴躍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以使該辦法更臻完備。
環保署指出,近來國人對於資源回收的觀念,已深植人心,使得資源回收產業,從過去被稱為拾荒者、撿破爛者或部分較具規模的業者已逐漸發展為公司化的型態經營。環保署目前除持續輔導從事資源回收的個體戶,推動資源回收點之形象改造外,並以實際行動關懷及對其實施多項教育訓練;而對於較具規模的業者,將以加強管理與提昇各項環保措施為原則,以具體管制及提昇污染防治設施,來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及達資源回收永續利用的目標,另可避免業者於營運期間因未能妥為經營,而造成廠區或周遭環境污染。
環保署表示,本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的修正主要涉及各縣市環保局的業務及全國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者權益,將以加強管制業者的作業環境品質及降低污染為原則,該辦法之主要修正重點係考量回收處理業者於取得登記證後,其有效期限並無限制,為避免業者於營運期間未能妥為經營,而造成廠區或周遭環境污染,故規定業者應定期(每5年)辦理重新登記審查,如未於期限內重新辦理登記者,將註銷其登記。對於在該辦法修正前已取得登記證的業者,則有適度的緩衝期,將另訂定重新辦理登記的期程;另外,尚有處理業由現行之環保局書面審查方式,增修為需至現場辦理現勘,而回收業則由環保局自行認定,必要時可比照處理業辦理現勘,經審查通過後才可辦理登記,申請文件中除原列的基本資料外,並增加廠區環境、回收處理設施說明及污染防制措施等資料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