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掌握事業廢棄物流向,環保署已於97年8月25日修正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為使業者瞭解本次公告修正重點和法規現況,該署將分別於台北(97年9月1日)、台中(97年9月3日)及高雄(97年9月5日),辦理三場次的法規宣導說明會。
環保署表示,本次擴大公告列管對象,預計增加約1,700輛廢棄物清運車輛納入追蹤管理,因規模龐大將分三階段輔導清運業者,完成即時追蹤系統(GPS)裝置並取得正式核可。本次公告列管對象第一階段包含清除或清理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爐渣、重油灰渣、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金屬冶煉爐渣(含原煉鋼出渣)、非有害礦渣、不良礦石、金屬冶煉爐石(碴)、爐石(碴)或礦渣混合物、廢耐火材、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石材廢料(板、塊)、營建混合物等廢棄物之清運機具至遲應於97年11月1日以前完成裝置GPS並取得正式核可。第二階段包含清運燃油鍋爐集塵灰、鋁二級冶煉程序集塵灰、煤灰、蔗渣煙爐灰、鈷錳塵灰、潛弧銲渣、廢鑄砂、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高爐礦泥、轉爐礦泥及熱軋礦泥、旋轉窯爐碴(石)等廢棄物之清運機具至遲應於98年1月1日以前完成裝置GPS並取得正式核可。第三階段屬丙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清理機構之槽體式、罐式、罐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常壓罐槽體式車體之清運機具至遲應於98年7月1日以前完成裝置GPS並取得正式核可。
有關說明會訊息及講義可至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http://waste.epa.gov.tw/)即時新聞中查詢或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