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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稽查及環保袋發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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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7-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任秘書室 ]

有關七月八日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規定各縣市環保局及本署督察總隊之稽查情形,經統計合計稽查216家,其中有三家不合格,包括台中市台灣體育學院、高雄市中船公司及高雄縣燕巢鄉第二監獄等,前二者已開立告發單,第三家由本署督察總隊稽查時發現有違規情形,已轉請高雄縣環保局告發處分。

為了宣導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政策,除請各中央部會協助轉知外,本署自五月起即由全署總動員,赴各地方政府宣導地方政府亦積極辦理相關說明會及宣導活動;為了擴大宣導面,環保署特地拍攝宣導短片,於六月五日環境日起於電視、廣播、電影院、報紙等媒體強力宣導。業者明知環保署政策推動決心,如再不能配合實在不能寬恕,違反規定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處以六萬到三十萬元罰鍰。

另環保署為推動「購物用塑膠袋第一批限制使用」政策,已製作二十萬個環保袋,製作環保袋的目的,是希望能搭配宣導廣告,以利政策宣導,創造「購物時,自備並重複使用環保袋」的風潮。環保署並再次強調,只要是可以重複使用的購物袋,都可以是環保袋,不一定要用環保署製作的才是環保袋。

民眾若想要索取環保署製作之環保購物袋,可多參加環保署或各縣市環保局舉辦的說明會或相關宣導活動。有關環保署對於環保袋發送方式,至七月十五日止(不含例假日),發送方式為每天上午八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開始限量發送,上、下午各發送120個,現場領取,一人一個為限,發完為止。爾後於辦相關宣導活動時才發送。對於造成部分民眾空跑一趟,無法拿到環保購物袋,環保署感到抱歉;由於數量有限,環保署請民眾於前往環保署或環保局索取前,先電話洽詢是否仍有環保袋發送,以免空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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