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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將辦理「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0次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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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0-02-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因開發行為樣態日增,相關機關及業者反應現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實務執行上產生困難及疑義,環保署為回應各界檢討部分條文之要求,將辦理「認定標準」第10次修正。

環保署表示,認定標準自84年10月18日發布迄今已辦理9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條文於98年12月2日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一、檢討將水庫集水區分為2類,開發行為位於第一類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依現行規定辦理,位於第二類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則比照現行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規定辦理;二、確定認定標準第15條規定之農產品加工場所所指範圍;三、林業經營之林木伐採是否屬開發行為及伐採計畫是否實施政策環評等議題討論;四、符合認定標準第28條第1項第11款但書各目規定之再利用機構,簡化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程序。

本次修正內容環保署已於100年1月19日召開公聽研商會議與相關機關及部分業者、民眾交換意見(相關資料請參閱網址: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點選上方「公聽會」),環保署表示,認定標準為環境影響評估法之重要子法,為審慎辦理以使修正內容更為適切,並符合實務執行需求,環保署並提供電子郵件信箱yhschang@epa.gov.tw或電話連絡0223117722轉2733綜計處張技士為受理修法意見窗口,歡迎各界再予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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