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公布環保單位對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稽查成果,95年各縣市環保局共稽查5,117次,其中水源業者604次,抽驗水源水質341次,其中331次合格,10次不合格,抽驗不合格率為2.9%。不合格者已由縣市政府依法處分。不合格項目中3家為大腸桿菌群密度、1家為硝酸鹽氮、4家為錳、1家為濁度、1家為濁度及氨氮,其餘重金屬、農藥、揮發性有機物與其他項目的含量均合乎規定。各縣市環保局也查核盛裝水業者4,513次,藉以掌握其盛裝飲用水上游水源業者,並予納入定期抽驗水源水質。
為有效管理水源業者,環保署已建立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業者基本資料庫及資訊管理系統,並訂定專案管制計畫,由各縣市環保局辦理稽查工作。目前列管之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為160家,其中以自來水為水源之業者92家(佔57%),使用地面或地下水源之業者68家(佔43%);盛裝水站(加水站)列管4,918站,其中以自來水為水源之業者1,590站(佔32%),非自來水水源業者3,328站(佔68%)。
環保署指出,因自來水源業者其水源水質已符飲用水水質標準,故對取用非自來水水源(地面或地下水之水體者)業者為查察重點,環保單位對列管之非自來水水源業者每季至少抽驗其水源水質1次,在341次檢驗水源水質中,不合格之8家業者(其中有2家各有2次不合格)分布於宜蘭縣1家、苗栗縣2家、南投縣2家、高雄縣1家、屏東縣2家。不合格的業者中有5家經當地環保局複檢合格並同意恢復作為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 1家改用自來水為水源、1家停工、1家改善中,並由當地環保局嚴密監控中。
環保署說,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對於水源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之包裝或盛裝水業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如不遵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重申,雖然環保單位已加強稽查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包裝水及盛裝水業者應本商業道德,需自行定期辦理水源水質檢驗工作,不取用未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之水源。購水民眾更應睜大眼睛,於購買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時,不要購買水源不明之盛裝飲用水,並請儘量選購有食品GMP標誌之包裝水。
民眾對包裝或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若有疑問,可向當地環保局查詢或上該署網站(http://ivy2.epa.gov.tw/out_web/j/drinkwater/index.html)查詢安全飲用水等相關資訊;並可參閱食品GMP發展協會網站(http://www.gm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