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業於95年9月20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於近日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自94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生效一年後,環保署即研擬完竣該法草案並提報行政院審查,期間由政務委員林錫耀召開5次審查會整合各部會意見後,對立法之必要性及立法內容已達成共識,該法將為台灣因應氣候變遷、採取溫室氣體減量行動,寫下嶄新的一頁。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之立法原則包括:承擔共同但有差異的責任,以成本有效及最低成本來防制氣候變遷,並追求永續發展;由行政院整合政府各機關一起推動,規範環保署為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並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權責;漸進式推動減量:因減量工作非一蹴可及,須漸進調整減量能力,如提升能源效率及發展再生能源、進行產業之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證、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管理,再逐步進入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
此外,本法亦具有三項特點:(一)本法為預警法,全球氣候變遷將危害國家永續發展,我國應及早面對並採取調適及分階段減量行動;(二)本法為跨部會法案,將由行政院整合推動;(三)本法啟動全民參與機制,明定公部門等應加強全民宣導。
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環保署,立法重點如下:(一)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溫室氣體減量方案,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配合訂定行動計畫推動之;(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及調整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並輔導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減量相關工作;(三)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際管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進度,於實施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登錄、查證制度與建立排放量核配及交易制度後,分期公告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
我國雖因國際地位特殊,無法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但我國再次重申,將依據該公約精神,以有效及最低成本的方式,來防制氣候變遷及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並追求永續發展。因此制定溫室氣體減量法對外除可宣示我國願意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責任,對內亦可使國內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具有法源依據,有助於減少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決策之相對不確定性。
環保署張國龍署長表示,台灣為海島國家,對於氣候變遷所造成的衝擊影響將不可避免,故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絕對是「現在不做,明天會後悔的工作」。國內近年來召開之全國能源會議、國家永續發展會議及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均將溫室氣體減量法之加速立法列為共識意見,而今環保署研擬多時的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在行政院各部會多次協商討論下正式出爐,可謂回應各界期待,本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規定報請立法院審議,將來並由各部會共同努力,據以落實溫室氣體減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