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民國83年發布實施「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迄今,鑑於近年來國外管制電力業排放標準已趨嚴格,電力設施製程廢氣處理技術亦相當成熟,且目前國內電力業既存電力設施之實際排放濃度均可符合現行標準,環保署參採國外管制標準、國內排放現況、可行控制技術及成本效益分析等,修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以降低細懸浮微粒及其前驅物排放,達成空氣污染減量成效。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1)納入熱效率概念,汽電共生機組排放標準依熱效率調整,以美國新設電力設施標準基準發電量36%為基準,汽電共生機組熱效率達52%以上者,排放標準調整為1.4倍;機組熱效率達72%以上者,排放標準調整為2倍,促使電力設施提高機組熱效率。(2)鼓勵使用乾淨燃料,汽力機組及汽電共生設備鍋爐排放標準不區分燃料別,整併為單一標準值。(3)加嚴並簡化粒狀污染物管制標準,減低細懸浮微粒排放量,同時加嚴其前驅物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標準,落實細懸浮微粒管制。(4)增訂汞排放標準,管制燃煤電廠汞排放問題。(5) 考量製程特性及整廠排放減量,增訂起火及停車期間、緊急或備用發電機組、防制設備維修期之標準,兼顧防制技術可行性及污染排放減量。預估業界必須投入46億台幣的空氣污染改善經費,以因應新修訂標準之實施。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內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chhshsieh@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