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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屏東縣赤山巖前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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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基會 ]

環保署95年12月5日公告「屏東縣新園鄉新洋段325、416、419、428、429、430、431、432-6(部分)地號」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是全國第10處污染整治場址。該場址位於新園鄉赤山巖廟旁,係85年至86年間,土地被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違法棄置大量有害事業廢棄物,嗣後由環保署補助屏東縣政府清理廢棄物,總共已完成清理重金屬污泥與集塵灰共3萬8,000公噸,另清出含汞污泥約8,238公噸,暫存於場址內仍待處理。

本場址於廢棄物清理後,由環保署進場查證是否有土壤地下水污染,查證結果地下水尚無污染,土壤亦無有機化合物類之污染,但多項重金屬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最高濃度彙整如下:砷(86.8 mg/kg)、鉻(3,250 mg/kg)、銅(7,350 mg/kg)、汞(58.1 mg/kg)、鎳(1,630 mg/kg)、鉛(6,340 mg/kg)、鋅(13,000 mg/kg),其中鋅更高出農地的管制標準(600 mg/kg)20倍。屏東縣政府於94年11月28日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並報請環保署公告為整治場址。

該場址之污染面積近5公頃,為嚴加控管場址狀況,屏東縣政府前於94年12月13日公告該場址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並規範管制事項,且依公告區勘定污染管制界限,場址周圍架設約2公尺高之鐵片圍籬予以區隔,限制人員進入污染管制區,以保障民眾安全;屏東縣環保局仍持續針對場址周圍4口地下水監測井及附近10口民井進行地下水水質採樣分析,檢測結果所有地下水管制項目均未達地下水監測基準,顯示並未有污染之虞,請民眾安心。

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15條規定,整治場址之土地禁止處分登記,故土地 禁止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以避免未來在整治期間,因土地問題涉及之相關法律關係發生變動所生之困擾,致影響整治工作進行。本場址公告為整治場址後,將依土污法規定,推動污染範圍調查及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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