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95年12月5日公告「屏東縣新園鄉新洋段325、416、419、428、429、430、431、432-6(部分)地號」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是全國第10處污染整治場址。該場址位於新園鄉赤山巖廟旁,係85年至86年間,土地被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違法棄置大量有害事業廢棄物,嗣後由環保署補助屏東縣政府清理廢棄物,總共已完成清理重金屬污泥與集塵灰共3萬8,000公噸,另清出含汞污泥約8,238公噸,暫存於場址內仍待處理。
本場址於廢棄物清理後,由環保署進場查證是否有土壤地下水污染,查證結果地下水尚無污染,土壤亦無有機化合物類之污染,但多項重金屬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最高濃度彙整如下:砷(86.8 mg/kg)、鉻(3,250 mg/kg)、銅(7,350 mg/kg)、汞(58.1 mg/kg)、鎳(1,630 mg/kg)、鉛(6,340 mg/kg)、鋅(13,000 mg/kg),其中鋅更高出農地的管制標準(600 mg/kg)20倍。屏東縣政府於94年11月28日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並報請環保署公告為整治場址。
該場址之污染面積近5公頃,為嚴加控管場址狀況,屏東縣政府前於94年12月13日公告該場址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並規範管制事項,且依公告區勘定污染管制界限,場址周圍架設約2公尺高之鐵片圍籬予以區隔,限制人員進入污染管制區,以保障民眾安全;屏東縣環保局仍持續針對場址周圍4口地下水監測井及附近10口民井進行地下水水質採樣分析,檢測結果所有地下水管制項目均未達地下水監測基準,顯示並未有污染之虞,請民眾安心。
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15條規定,整治場址之土地禁止處分登記,故土地 禁止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以避免未來在整治期間,因土地問題涉及之相關法律關係發生變動所生之困擾,致影響整治工作進行。本場址公告為整治場址後,將依土污法規定,推動污染範圍調查及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