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1年至100年間訂定植物、動物及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規範業者進行環評生態評估時,有具體一致之步驟與方法,由於規範訂定迄今已逾20年,為利調查方法技術與時俱進,以提升生態調查公信力,並精進環評書件撰寫品質,環境部修正「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及「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透過統一調查方法、強化資料透明度與標準化數位建檔,以利落實對生態系、敏感區位及保育物種之保護。
本次修訂重點整合三大面向,首先,在方法學上導入「衝擊區」與「對照區」之對比概念,鼓勵採用具有因果檢測能力之設計,並在報告中呈現多樣性與豐富度等量化指標,以科學數據反映開發行為對生態的實質影響。其次,強化保育類與敏感物種之調查及保護,要求調查發現列管物種時,須提出具體的迴避、減輕或補償措施,並於必要時與相關單位協商納入替代方案或長期監控計畫。最後,針對海洋生態評估部分,明確納入離岸風電調查相關項目(如水下噪音、底質及各類生物採樣),並新增生態補償之評估要求,確保海域工程開發能兼顧生態平衡。
環境部表示,考量生態調查具季節性且需長時間執行,為避免影響正在執行生態調查之環評案件,且確保開發單位有充足時間調整作業流程,本案修正之三項生態評估技術規範,訂於冬季調查月份之12月1日生效。透過此次制度性的精進,將有助於建立更可信的環評生態基線資料,促使開發單位於規劃階段即納入更嚴謹的生態保育思維,有效預防及減輕開發案對生態環境的潛在衝擊,強化生態資源的保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