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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讀者投書「報告總統:我把再生能源趕走了」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之誤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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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8-04-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有關報載環保署現正進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之修正草案,新增位於沿海地區(海岸線向陸500公尺範圍內)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係「增加行政干預機會…細看內容赫然發現,新的環保署認定標準把再生能源的管制比核電廠還多,這也是一個台灣奇蹟」等論述,環保署認為其內容有極大誤謬,為避免造成社會大眾誤解,特提出說明。

首先「認定標準」的修正是為了因應各類開發行為可能衍生環境衝擊,而依據其開發區位、規模訂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標準,並隨社會環境變遷及各界意見而檢討修正,此次「認定標準」第9次修正,正是為回應各界意見而辦理,其中為了回應環保團體要求「加強環境敏感區位之保護」,所以增訂沿海地區、國家重要濕地…等環境敏感區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前列規定適用於所有開發行為,此於該修正草案各條中臚列甚明,非特別針對風力發電,該規定在歷次修法公聽會中並獲得大部分與會者支持,所以實在不宜強扣本署「嚴苛的政策讓○○公司死了心」等針對性的指控。

為何海岸線500公尺範圍內是環境敏感區位?以風力發電機組為例,沿海地區的開發,常包括潮間帶,及常需砍伐栽種不易之防風林帶,造成東北季風來臨時吹入大量風沙,嚴重影響民眾生活品質,甚至引發當地民眾抗爭;且陸海交界之沼澤、濕地也是兩棲類及候鳥重要棲息場所,風力發電機組會影響鳥類之遷徙、飛行,於開發前進行整體環境影響評估實在有其必要。

其次有關「細看內容赫然發現,新的環保署認定標準把再生能源的管制比核電廠還多,這也是一個台灣奇蹟」部分,環保署表示實無法理解如何「細看內容」才能「赫然發現」再生能源的管制比核電廠還多?事實上,認定標準自84年10月18日發布以來,核能電廠之興建或擴建,不論所在區位或規模,一律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從未改變;而依本次修正之草案,風力發電機組之設置,僅位於環境敏感區位「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國家重要濕地、沿海地區、台灣沿海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位於其他區位者,均無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故所謂「台灣奇蹟」之說何來?環保署特此澄清,並期望公共政策之參與能本於事實論述,切莫因個別偏見,而影響事實的呈現。

參考外國對風力發電機組設置,以最重視風力發電發展的德國為例,其規定風機高度35公尺或發電量10瓩以上,開發單位進行3座機組以上之開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相較之下,我國的規定並非最嚴格,且僅以「環境敏感區位之保護」為政策制定最主要思考依據,並無將再生能源趕走的意圖。環保署本於法規主管機關立場,對於各界意見將以公正、公開、客觀方式聽取各界對「認定標準」修法之意見,也歡迎各界本於事實、良知、專業參與公共政策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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