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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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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98-10-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依現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準用一般事業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但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的特性有別於一般事業,係收受區內用戶自行前處理至符合納管限值之廢(污)水,經收集管線輸送至聯合污水處理廠,經妥善處理後始排放於地面水體,在分業分級管理制度設計上,水措管理辦法並未將污水下水道系統之集污管理納入規定,衍生管理漏洞,故有特別規定需要,爰修正增訂下水道系統集污管理專章。

另水質自動連續監測及通訊傳輸科技已發展成熟,對於民眾關心之工業區放流水品質,可加以運用以即時揭露公開水質狀況。同時配合98年7月28日最新修正之放流水標準,已納入平均限值之規定,為妥善管制工業區下水道放流水水質,並因應未來放流水管制之趨勢。爰規範下水道系統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章,以提供工業區下水道依規定辦理水質連續自動監測及連線傳輸作業時之依循。

在集污管理專章部分,主要內容係要求下水道管理機構應維持集污系統功能正常,並輔導巡查區域內事業用戶前處理設施功能及操作情形。另應定期檢測納管水質,並針對進流水質、水量等處理特性,評估檢討處理設施能力等。經該署認定有污染總量削減必要時,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提報自主管理計畫,經審查核准後依核准內容執行。

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章部分,將要求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1萬CMD以上、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同意開發設置,或1年內經主管機關依水污法處分3次以上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污水處理廠進、放流口應設置水量計量設施,放流口另應設置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水溫、pH、導電度、COD、SS及其他經該署指定之項目等)及攝錄影監視系統,相關數據或影像應以網路傳輸至環保署,以供查閱。

環保署評估,集污管理規定新增後,將促使工業區管理機構妥善管理區內事業,提升污水下水道系統自主管理成效,而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之措施,將可發揮連線預警通報、即時應變管制、水質資訊適度公開交流功能,對改善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質具有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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