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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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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4-07-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共計修正23條及新增2個附表。

為強化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審查結論之行政與社會安定性,提升環評效率,加強公眾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對話,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明確訂定環評審查及監督權責

以表列方式明定環評審查及監督之分工,不再依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及許可之層級,避免因社會各界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知不同,進而滋生對開發案件之環評應由地方政府審議或環保署審議之困擾與爭執。

二、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扮演之角色

以往在第一階段環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只是扮演類似郵差的角色,將環評書件轉送環保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但審查過程中卻有許多爭點並非環保事項卻要求環評委員處理,使得環評審查過程冗長且無法妥適處理,為社會各界所詬病,因此修正現行規定後,未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之環評書件,即應釐清非屬環保署所主管之環境保護法規之爭點,並針對開發行為之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再送環保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三、落實環評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

將開發單位應辦理之公開說明會、陳列或揭示環境影響說明書、環保主管機關範疇界定會議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公聽會及現勘的方式,都予以明確規定。未來將要求地方政府用一致性標準比照辦理,使得環評審查資訊,不論中央或地方將更為公開透明。

四、增列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之方式

以往只有經環評委員審查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時,才能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程序,但為使得環保署與地方政府所成立之環評審查委員會能有一致性之標準,增加以列表方式明定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開發行為;除此之外,開發單位於委員會作成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結論前,得以書面提出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也就是說修法後,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方式為審查、表列及自願三種方式。

五、規範環評書件變更程序

明列備查、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規定及其內容,使變更程序更為細緻明確。

六、明確規範環評審查利益迴避原則

為使環評審查更為公正客觀,要求環保署與地方政府所訂定環評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應包含委員利益迴避原則。

七、強化環評法各項規定

明定環評法所稱開發許可及其日期、順序認定,並規範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應記載事項等。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條文已詳載於環保署網站,其中除第5條之1、第11條之1及第12條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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