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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走 不能全歸咎環保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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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監資處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新 聞 資 料九十年一月四日

環保署提供  

有關日前報載「環保高標準 逼走染整業」一文,環保署表示,企業不留在台灣發展,不應歸咎於環保標準。觀諸企業的存在與發展,係以「獲利」為基本考量,而影響獲利的因素,有原料取得便利性、資金調度、土地取得、勞工薪時、公共建設等問題;而環保標準,係為保障生活環境品質、水資源清潔、維護國民健康用以管制污染物排出的標準,始得企業得以永續發展,同時其排出污染物所致環境的損害成本,理應由企業吸收,不應由全民支付負擔。

現行的放流水標準,係早於民國八十年訂定,並分階段加嚴各項管制限值,以期事業能及早準備因應,該標準並經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二年的緩衝期間,始於八十九年開始施行。環保署亦不斷檢討放流水標準的合理性,放流水能否達到放流水標準,係建立在廢水處理設施的穩態操作上,惟經檢討結果,部分工廠的廢水處理設施期污泥產生量未正常產出而顯示操作條件尚有改善空間,並經現勘部分工廠的廢水處理設施有進一步改善的可能性,同時依歷年研究指出,並無充分證據指出並無相關的廢水處理技術未能符合現行的放流水標準,因此現階段仍維持現行放流水標準。如有進一步的資料,環保署仍依放流水標準第三規定檢討放流水標準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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