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已於本(102)年6月21日兩岸兩會第9次高層會談完成簽署,本次服務貿易協議的簽署,符合政府「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最高指導原則,更有助我環境服務業布局兩岸,拓展商機。
環境服務業我方市場開放清單包括:污水處理服務業、廢棄物處理服務業、廢氣清理服務業、噪音與振動防制服務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服務業5項,開放承諾為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經銷服務。陸方環境服務業的開放清單7項(多開放自然和風景保護及衛生服務),承諾事項為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臺灣和大陸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時間,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大陸申請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依據;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環保服務。
環境服務業包括:廢(污)水處理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資源回收業、環境檢測服務業、病媒防治業、環境(工程)顧問業、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等7類。本署轄管環境服務業(除病媒防治服務業外)自98年6月30日起已分批公告為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本次服務貿易協議之市場開放清單均為已開放陸資來臺項目,實際執行情形來看,開放市場對於產業衝擊影響不大。
本署於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署前,為瞭解環境保護服務業者能否進入大陸市場及商機拓展,分別於100年11月28日召開「環保服務業大陸市場拓展事宜會議」,101年1月30日召開「研商兩岸環保服務業交流事宜會議」,邀請環保服務業相關公會、協會、學會及產業界代表、廠商等與會,聽取業界對進入大陸市場的各種意見,瞭解業界進入大陸市場的現況、投資意願、投資障礙、希望政府協助解決的問題等等,各方與會表達的意見,均已納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研擬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