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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澄清說明烏山頭水庫水源區地下水之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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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99-01-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環保團體長期質疑在烏山頭水庫集水區範圍外,正興建中的永揚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將污染地下水及影響烏山頭水庫的飲用水水質乙案,環保署極為重視,已於98年5月邀集權益相關各方,包括環保團體、當地居民代表及開發單位,各推薦二位地質及地下水相關領域專家共十四位組成專業平台,獨立召開專家會議,過程包括公聽、現勘、重新鑽探、取樣分析及討論,以公開、參與及專業的方式研判環保團體質疑問題,求取正確的解答。第一階段的專家會議結論,已證明環保團體主張有斷層通過該掩埋場場址一事,為正確的陳述。目前正進行第二階段,研判該掩埋場址的污染物,是否會經由地下水污染烏山頭水庫,該署將視實際需要增設監測井掌握污染物流佈情況,並加以防堵處理,以確保民眾用水安全。

本次環保團體對外公佈之調查結果,係在專家會議要求下,環保署土基會執行現場地下水監測井取樣及檢測分析所得數據,尚未經專家會議的專業平台討論研析,環保團體即將環保署提供之數據自行解讀,召開記者會,提出非專業且多項不正確的陳述,徒增民眾與社會的疑慮及不安。環保團體如此不尊重專業及專家之作法,實非可取。

環保署自96年迄今持續監測永揚掩埋場地下水質,依環保團體提供之部分監測井資料,監測井並不符合「地下水水質監測井設置規範」,且設井時無環保人員在現場監工,監測井品質有待確認,調查結果應僅止參考,環保團體不宜過度解讀。

歷次地下水質一般項目(總硬度、總溶解固體及氯鹽)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應為台灣西南部泥岩特性,而地下水重金屬鐵、錳濃度超過監測基準,經查鄰近場址之林鳳國小區域性監測井歷年監測資料具有相同趨勢,而砷的部分,僅有1口略為超過第一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65 mg/L),其餘井砷之測值皆與林鳳國小區域性監測井檢測數據濃度值相同量級,初步研判應屬環境背景值所致。

環保署98年12月檢測場址內10口監測井有1口檢出微量氯仿(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的1/255)、6口檢出微量甲苯(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的1/350~1/5700)、3口監出微量氯乙烯(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的1/5~1/21)。場址外僅1口監測井檢出微量甲苯(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的1/800~1/2800),有3口監測井檢出微量氯甲烷(第一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的1/40)、1口檢出微量甲苯(第一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的1/700),濃度值皆遠低於管制標準。

該署為確保附近民眾用水安全,於98年6月及12月檢測場址周邊民井水質,並未檢出有機污染物。另同年10月針對鄰近場址村落之龜重溪上游支線進行上、中、下游之水質檢測,結果顯示溪水水質亦未影響村民灌溉水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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