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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水污費可能明年復徵」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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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98-12-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昨(10)日復議通過環保署編列之99年水污染防治基金預算,目前尚未開徵之水污染防治費,可能於明年開徵。

環保署表示,水污費徵收係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為水污染防治法明文規定需辦理事項,自民國95年起,每年即依法編列水污染防治基金預算送立法院審查,惟連續4年皆遭立法院刪成1千元,目前尚未開徵。99年水污染防治基金預算原於7日立法院社環委員會審查時,依往年情形亦刪減成1千元,但10日經復議翻案,恢復原編列之預算額度,未來若再經立法院2、3讀通過後,將確定開徵。

至於徵收時間點,環保署表示將訂為立法院預算審查通過後之下一期徵收。基金預算如經立法院3讀通過,將自99年7月1日開始計費,實際申報繳費日期則為100年1月1日至1月31日。

環保署說明,未來水污費確定徵收後,將依據立法院91年4月25日審議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之附帶決議,先向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徵收第4年起,再向家戶及公共下水道系統徵收。初期為減輕業者負擔,將採分年打折方式徵收,開徵第1年打5折徵收,第2年打6折,至第6年時始全額徵收。環保署指出,由於水污費的繳費金額係依據排放的污染量計費,污染排放量越少,需繳的費用越少,如此可以促使污染減量。該署預估開徵第一年,八成業者年繳金額在1萬元以下。

另徵收所得經費將專款專用於水污染防治工作,以加速水體水質改善。徵收的水污費,將依水污法第11條法定用途,優先用於地面水體整治、河川沿岸生態工法改善工程操作維護,以及輔導事業進行廢水處理改善、水污染防治技術研發等,以加速提昇河川水體水質改善。此外,亦將部分經費挹注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農委會、內政部做為工廠、養豬場污染改善輔導及公共下水道建設營運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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