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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車廠提早一年生產符合四期標準之汽油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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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1-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為有效及持續推動我國汽油車排放污染物管制工作,依「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條規定之汽油車第四期排放標準,已訂於97年1月1日起實施。為鼓勵國內車輛製造者與國外車輛之代理商提早生產及進口符合我國第四期排放標準之車輛,環保署計劃提早一年修正「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並於96年1月12日發布實施,國產車廠台灣本田與國瑞汽車以及進口車商戴姆勒克萊斯勒立即率先響應,已有多種車型進行認證申請,另外裕隆、中華與福特六和等國產車廠也準備跟進。環保署呼籲,有意願在今年購車的民眾,應儘可能選擇符合汽油車第四期排放標準的車型。

環保署表示,97年1月1日實施汽油車第四期排放標準,主要參考美國現行Tier2 bin7等級的標準,同時採認依歐盟98/69/EC指令測試規定的排放標準。主要加嚴項目為碳氫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其中HC由三期標準的0.155克/公里加嚴至0.045克/公里,加嚴比率為71%,NOx則同時由0.25克/公里加嚴至0.07克/公里,加嚴比率為72%。

環保署指出,本次修訂「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主要的規範對象為汽車的國內製造廠與進口商,未來必須生產或進口符合第四期排放標準之車輛,才可以取得環保署核發的合格證明後向監理機關申請牌照。此次環保署提前完成相關辦法的修訂發布,雖然不是強制提早實施,但是給予車輛業者提供了鼓勵與即早因應的時間與空間,可算是一舉兩得的行政作為。

環保署強調為改善國內空氣品質,且加強汽油車污染排放的管制,環保署已訂定完整之新車及耐久保證里程內之使用中車輛的污染管制法規,藉由逐期加嚴汽油車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管制方法的落實,除可督促車輛業者所製造、進口銷售之車輛能符合排放標準外,更可有效改善空氣品質,保障全體國民健康暨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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