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5年5月19日修正發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配合「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發布與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以下簡稱土污評調人員)制度執行現況,針對登記與重新登記資格條件與申請方式、申報執行內容時機以及不得有之情事等相關規定進行修正。
環保署表示,因應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規範已整合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配合刪除訓練相關條文,修正登記資格,調整重新登記所需時數為32小時,將未依規定申報執行內容、未親自到現場全程監督採樣工作,以及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及命提供有關資料為不得有之情事,並導入查核與評鑑機制,配合增列在職訓練與到職訓練等規定,期使土污評調人員制度更為完備健全。
環保署強調,未來土污評調人員訓練應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取得合格證書後,應再依本辦法向環保署申請登記,方能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與第9條公告事業用地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之規劃。藉由本次修正,除可擴大培育評估調查專業人才,提升評估調查品質,亦有助於未來土壤及地下水領域各項工作之拓展。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修正條文內容請參閱該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或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查詢,歡迎各界及民眾上網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