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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帶工廠非法排放揮發性有機污染物 將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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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督察及環保犯罪查緝
113-05-02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針對製程可能產生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業者加強查核,發現臺南市仁德區某膠帶工廠原物料中有機溶劑使用量疑似有短報、漏報情形,於是會同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共同執行稽查搜索,查獲該工廠揮發性有機物異常洩漏未妥善處理、私設繞流排放裝置等行為,並短報空污費,初估達新臺幣1,238萬餘元,除將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告發處分,追繳短報之空污費及不法所得,另申報不實涉犯刑責部分,由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日前督察該膠帶工廠時,發現生產流程產出的廢氣未妥善收集處理,疑似裝設繞流排放裝置,使廢氣未經妥善處理即排放到大氣中。於425日會同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共同執行稽查搜索,查獲該工廠私自裝設繞流排放裝置,蓄意調整廢氣流向繞過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排放,監控過程發現當稽查人員進場時,該工廠人員即手動關閉繞流排放裝置,逃避檢查。同時,於現場同步執行檢測作業時,也發現廢氣蒐集系統有多處滲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該工廠未依規定妥善操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告發,依法可處罰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此外,搜索過程勾稽比對申報資料與購買紀錄,也發現該公司有機溶劑使用量有短報、漏報,短報之空污費初步估算達新臺幣1,238萬餘元,將依法追繳短報之空污費及不法利益。另該公司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及第57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初步調查該公司有4人涉犯刑責,由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中。

環境管理署再次呼籲,事業平時應確實加強維護操作各項污染防制設備、落實各項污染防制工作,為保障民眾健康、維護環境品質,環境管理署將與縣市環保局合作持續進行智慧科技監控工作,以強化對高污染潛勢熱區事業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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