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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廢棄物再利用機構稽查 違規業者遭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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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4-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督察大隊 ]

苗栗地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眾多,雖解決部分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理之問題,惟近來常發現有不肖業者,本身並無再利用能力,卻仍收受並貯存大量事業廢棄物,致造成環境污染且易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環保署為督促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能確實遵守廢棄物再利用規定,防止類似案件一再發生,特接續95年計畫再訂定「96年度苗栗地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污染源專案稽查管制計畫」,篩選鎖定61家業者進行現場查核其實際再利用情形。

該署統計今年第1季之稽查管制結果,共計稽查51廠次,查獲5家有違反環保法令規定遭告發處分之案件,環保署說本次專案稽查發現違規之事項,有3家業者分別為廠區出入口污染路面、未依規定上網連線申報再利用情形及廢棄物貯存設施未符合規定等,已分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31、36條規定告發,違規業者可能遭處罰新台幣6千元至3萬元之罰鍰。

另有2家業者違規情節較嚴重,其中1家XX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收受紡織、漿紙污泥及煤灰等廢棄物再利用,稽查時發現環境污染嚴重且有未上網申報貯存清理情形,且該事業之生產產品(人工粒料、水泥磚)與所申報審核通過之產品(其他無機鹽)並不相符,除亦依違反廢清法第31、36、39條規定告發處分外,苗栗縣環保局並依情節重大處理,已函文命令該公司停工改善;而另1家則位於後龍鎮XX環保工程公司,其收受來自新竹市某公司產出之鋁礦土殘渣與爐碴粒料混合再利用,惟廢棄物貯存設施未符合規定,作業過程鋁礦土殘渣及爐碴粒料之混合比例,與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審核通過之再利用計畫內容並不相符、營運紀錄亦未依規定完整紀錄,亦同樣分別依違反廢清法相關規定告發處分,除此之外,該兩家公司並涉嫌違反「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得廢止其再利用許可」規定部分,已另函文請經濟部工業局依權責查處。

環保署表示,廢棄物的「最佳處理方式」當以資源永續利用為目標,惟再利用廢棄物的機構仍應符合法令相關規範,呼籲業者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違規情節重大者,除可廢止再利用許可外,最高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針對上述查獲違規或營運狀況有問題之業者,該署表示將持續追蹤其營運及污染改善情形,與其餘列管事業同列入第二階段名單加強稽查管制,以督促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能確實妥善處理,並防杜環境污染情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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