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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展現公權力 未依法停工業者遭檢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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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督察大隊 ]

台中縣豐原市一家違章工廠長期遭民眾陳情排放惡臭及空氣污染情事,並多次違反主管機關的停工命令,經環保署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在94年底及今年初三度將該廠負責人朱○○君移送法辦後,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偵查終結並將朱姓負責人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提起公訴。

環保署表示,這家違規工廠從事橡膠製品製造作業,從94年初搬到現址後,因作業所散發的惡臭影響到附近住家環境空氣品質,而多次遭到民眾陳情。經過環保署強力稽查採樣及告發處分後,這家工廠負責人雖然已增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進行改善,但因為工廠作業場所大部分是農地,所以無法申請取得各項環保證照。台中縣政府乃於94年10月31日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規定勒令該工廠應立即停工。

但是朱○○君卻以工廠趕工出貨為理由,在環保單位多次勸阻下不但沒有停止作業,還三番兩次以關閉門窗或利用夜間作業來逃避環保單位稽查。環保署為展現公權力及維護當地空氣品質,在長時間會同內政部警政署環保警察隊監控埋伏後,三度查獲該廠沒有遵守停工令的違法事證,並以該廠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函請檢方偵辦後,因該廠違規事證明確,現已全案偵查終結,檢察官將朱○○君提起公訴,並認定其為連續犯,特向法院聲明應加重其刑且不宜緩起訴處分。

環保署表示,該工廠不遵守主管機關的停工命令,係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依規定須處負責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該署強調民眾對生活環境品質的要求愈來愈高,為維護民眾良好的生活環境品質,該署將繼續展現公權力及加強對違規事業的稽查,同時呼籲事業單位勿心存僥倖或挑釁公權力,應配合政策及遵守政府各項法令,並且加強各項污染防治設施的操作及維護,以避免環境污染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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