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檢警聯合於雲林縣斗南鎮查獲違法業者以合法再利用名義,大量收受紡織污泥、漿紙污泥及燃油鍋爐集塵灰等事業廢棄物,未依法進行再利用而非法堆置、掩埋於其承租之土地以獲取暴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依法查扣帳戶追繳犯罪所得、拍賣犯罪工具,合計達新臺幣(下同)5,103萬元,並要求業者負責清理非法堆置掩埋之廢棄物,充分呼應了日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污染環境者,自負清理費」的決議。
環保署、雲林地檢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雲林縣環保局共同合作於105年10月26日針對雲林縣斗南鎮一家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執行聯合查緝,當場查獲該公司違法堆置及處理燃油鍋爐集塵灰、爐渣等廢棄物及不實申報等行政刑罰之事證。經查證,該公司自95年間起,向不特定之公司以處理每噸廢棄物污泥約新臺幣5,000元之代價,收受紡織污泥、漿紙污泥及燃油鍋爐集塵灰等事業廢棄物後,非法將上開事業廢棄物回填、堆置於承租之土地,數量逾5萬餘噸,已構成環保犯罪之行為,雲林地檢署除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外,亦依法扣押涉案行為人及其兒子與媳婦之名下不動產、農會、銀行等金融機構帳戶計4,400萬元、追繳部分犯罪所得500萬元、拍賣犯罪工具(挖土機1部)203萬元,累計達5,103萬元。
為呼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污染環境者,自負清理費」的決議,使污染者履行清理責任,環檢警已要求違法業者立即進行廢棄物清除處理責任,早日回復環境原貌及避免2次污染,維護環境品質、實現環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