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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八小時值納入防制區劃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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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12-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有關環保團體要求應納入臭氧八小時平均值判定方式,並據以辦理防制區劃定之訴求,環保署說明,符合臭氧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7條使用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以臭氧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計算後,再與臭氧空氣品質標準比較,已行之有年之方式。有關環團要求臭氧8小時應納入辦理防制區劃定作業之意見,環保署將納入評估。

環保署表示,我國1992年訂定空氣品質標準已納入臭氧8小時平均值為60ppb,惟為提醒民眾做好自我健康防護,減少曝露,自2016年發布空氣品質指標(AQI)時,在實務運作每日即時指標部份,因臭氧小時值具有即時預警之作用,而8小時值,可考量濃度曝露累積影響之效應,可增加對敏感族群和兒童的保護。故在空氣品質指標轉變為橘色、紅色及紫色區間(即AQI大於100迄300之間),即開始將臭氧小時值及8小時值都納入預報,以提醒民眾注意,開始進行防護措施,減少曝露時間。

環保署指出,刻正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辦理空氣品質標準修正,已將達標判定方式納入一併檢討修正,環團關切臭氧8小時應納入辦理防制區劃定作業,將參考環團意見納入評估。環保署將本於WHO建議,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污染源現況、確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條件,務實檢討空氣品質標準;目前,對於臭氧管制,亦已研擬臭氧前驅物NOx、VOC管制作為,業已完成固定源氮氧化物指定削減草案、塗料VOC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標準等政策,未來亦將持續研擬VOC指定削減及加嚴各項管制標準,以有效減少臭氧前驅物之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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