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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事業用地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機制 環保署發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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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100-1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為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8條第1項申報備查及第9條第1項報請審查之制度更加完善,讓土地讓與人、事業、評估調查人員與檢測機構於執行上有所依循,環保署依土污法第9條第2項之授權依據,訂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理」。

環保署表示,「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主要係針對執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各項工作之執行、資料製作與確認方式等相關細節,進行詳盡之規定。如事業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之規劃上,應由評估調查人員執行;而評估調查人員執行評估調查規劃方法之部分,則明定有場址環境評估法或網格法供事業依循;同時本辦法亦訂定最少採樣點數、免檢測之條件以及應檢測污染物項目之擇定方式等規定。

此外,申報時效性部分亦有規範,土地讓與人、事業應自採樣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向所在地環保局辦理備查或審查之手續。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最新之格式內容,可自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網址為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下載。

環保署強調,不論是讓與人依土污法第8條規定申報備查或者是公告事業依土污法第9條規定報請審查,一定要取得環保局同意函後,才可辦理土地移轉或設立、變更及歇業。若讓與人或公告事業在未取得環保局核發之備查函或審查同意函前,就完成土地移轉或辦畢工廠設立、變更及歇業等程序者,則將依土污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將再按次處罰。

環保署提醒,事業取得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審查同意函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變更、歇業之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應於行為前重新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此外,本辦法即將自101年1月1日施行,請各界及早因應準備並依各項規定辦理,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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