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減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排放量有利可圖。環保署已於97年3月7日發布實施「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對裝設及有效操作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的業者,減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最高可獲得30%減免額度。
環保署指出,減免項目主要有兩大項,一為防制設備購置成本的減免,主要基於考量業者新增設防制成本的負擔,降低業者投資防制設備支出,提高業者裝設污染防制設備意願;另一為防制設備操作維護耗材費用的減免,進而鼓勵業者維持防制設備的最佳操作狀況。
業者新設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便可向當地環保局提出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申請,最高可獲得購置成本的30%減免額度,若是在91年後才設置的既存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也有15%減免額度;另外,如果業者不申請購置成本減免,或已取得購置成本減免額度5年以後,亦可提出耗材減免申請。據環保署評估,本辦法施行後,預計可減少硫氧化物9,000公噸、氮氧化物15,000公噸、揮發性有機物29,000公噸等空氣污染物排放。
環保署表示,經濟誘因可鼓勵業者積極投資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改善空氣品質,透過政府提供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的實質幫助,減少業者在空氣污染防制費上支出及降低營運成本,帶動國內污染制設備相關產業發展,增強產業競爭力,亦有助於我國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