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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稽查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落實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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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在90年10月以前,「廢棄物清理法」對於事業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並未訂定一套管理辦法及相關許可制度,造成政府各單位管理不易。有鑒於此,環保署於90年10月24日修正廢棄物清理法,並依該法於92年4月30日公告「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希望能規範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的事業,使其確實符合廢棄物相關法規規定,提昇業者廢棄物清理能力及加強污染防治工作。

環保署在91年6月7日公告二批需設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名單及對象,這些事業大多是國內大型公民營事業機構,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除了產出量大以外,部分事業亦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故環保署規定這些業者需設置乙級以上之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而這些事業如需自行清運自身之事業廢棄物或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就必需設置甲級處理技術員,並依照「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向縣市環保局提出申請,並經許可後,才可自行清除或處理事業自身之事業廢棄物。

環保署表示,目前向縣市環保局申請自行清除處理的事業,共計39家,這些事業是否都能依照所核定的項目去清除處理,有無違法收受清除處理其他事業的廢棄物的情事,都是各界所重視的課題,所以環保署在日前召開「環保大執法」會議,把以上重點列為稽查事項,即日起將由該署環境督察總隊和各縣市環保局進行稽查。

環保署呼籲事業應檢視自身的事業廢棄物清理行為,如果未依許可文件所核定的事項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及第55條的規定,將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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