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已公告預告「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訂定「毒性化學物質申請解除限制禁止審核辦法」草案、「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草案、「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草案及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草案,歡迎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環保署表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已於本(96)年1月3日總統明令修正公佈,該署除規劃相關配套管制措施外,將依法規授權修正或訂定12項相關子法。本次預告包括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等5項子法。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子法,已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說明如下:
1. 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為,配合本法修正名稱為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鼓勵運作人以電子簽證辦理輸出入毒性化學物質;明定運送車輛裝設即時追蹤系統規格,並採批次逐批方式納入管制;運送事故修正由運送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負責緊急防治與通報工作。
2. 毒性化學物質申請解除限制禁止審核辦法草案之訂定重點為,明定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使用者之申請方式及時機,申請解除限制禁止事項須檢附之文件及資料;駁回之情形;審核方式、時間,被駁回者提出申復時間及次數限制等。
3. 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之訂定重點為,參考聯合國規範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訂定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之分類、圖示及標示;輸出、運送、輸送管道標示;得免標示情形;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及格式;施行日期另訂等。
4. 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訂定重點為,明訂應變器材、偵測警報設備適用對象;緊急應變工具、設備種類及個人防護裝備種類與數量;偵測警報設備設置地點、警報設定值、偵測誤差、構造、維護保養及校正測試期程並做紀錄;免設偵測警報設備等。
5.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之公告重點為,新增壬基酚、壬基酚聚乙氧基醇為毒性化學物質,及相關限制禁止事項;表列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得使用用途、公告日期及改善期限;貯存、貯存場所、妥善管理規定;原相關公告同時停止適用等。
環保署說,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該署已依法授權完成「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草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草案、「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草案等5項子法之法制流程,現正辦理後續報院、報財政部、發布等作業。該署並呼籲業者,及早因應相關法規規定,避免觸法。